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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      2018-7-31 23:35:11      点击:

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然气利用政策》、《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加强全省天然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天然气市场秩序,强化政府对天然气资源的调控,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现就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天然气利用规划编制和审批制度
     (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将天然气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天然气利用规划应与能源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全省天然气利用中长期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天然气利用规划一经颁布,必须严格执行。天然气利用规划是天然气项目核准的主要依据,凡不符合规划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核准。确因特殊情况需对天然气利用好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二、规范天然气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和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制度
     (四)天然气项目法人确定实行招投标制度。省内天然气管道支干线、联络线、储气库(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母站等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含门站)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法人,与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法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内的项目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或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授权燃气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投资经营协议,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城市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制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从事城市天然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颁发,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支持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服务规划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参与省内天然气项目建设与运营。投资经营市、州级城市天然气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投资经营县级城市天然气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万元。所有城市天然气项目资本金均须达到项目投资总额和设备制造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
     (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在与企业签订城市天然气项目投资经营协议时,应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明确划定经营区域、业务范围、重点用户、经营期限等,避免出现市场重叠和无序竞争。
    三、明确天然气项目建设程序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省内天然气项目,包括城市天然气、输气管道、储气设备、压缩天然气母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野花天然气加气站等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九)凡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天然气项目,应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提琴燃气项目应符合天然气利用规划,其中城市天然气项目还应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提交省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法人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未备案的项目投资经营协议,以及上游供气企业的支持函。
     (十)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后,各相关部门据此办理项目专项审查工作。天然气项目申请核准前必须办理如下审查文件;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批文,以及其他应提供的专项审查文件。未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批复的天然气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其专项审查的申请
     (十一)经核准的天然气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确因特殊情 需对核准文件所批复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并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凡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的项目,必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方和调整投资比例。
     (十二)天然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核工程技术标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三)未经核准的天然气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十四)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运前,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在安全、环境等专项验收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织项目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营。城市天然气项目的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天然气气源气量配置
     (十五)省内利用的天然气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同意调配。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建立省级天然气资源调控平台,统筹组织气源,合理配置资源。
     (十六)全省中长期及年度供气总量安排方案及各市、州、县年度供气量安排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并与上游供气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中长期供用气协议及年度供气合同。
     (十七)居民用气普及率、合理的用气结构、完善的储气调峰设施、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是各市、州、县申请增加天然气供气量的主要依据。各地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并大力倡导全社会节约用气。、
     (十八)天然气项目经过核准、具备相关经营条件的企业,单列安排气量计划,但只能在投资经营协议规定区域内销售,严禁未经许可的外运或转供。

     (十九)建立全省天然气供应信息采集系统,为省级天然气资源调控平台多气源配置、供用气平衡、省内城市间天然气调剂、事故应急供气支援和储气调峰支持等提供依据。

     五、促进天然气利用市场开发 
     (二十)严格执行《天然气利用政策》。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和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用气,支持发展可中断工业用户和分布式热冷电三联供用户,适度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和天然气燃机项目,从严控制以天然气为主要原料的化工用气项目。 
     (二十一)天然气利用市场开发要按照“保民生、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分阶段、分层次稳步推进。各市、州、县应依据已落实的天然气资源量,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用户,结合天然气主干线、支干线布局,就近接入。对气源气量不在供气计划安排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供气。 
     (二十二)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供气合同,年用气量超过100万立方米的天然气销售合同,应经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对年用气量超过1000万立方米且具备直供条件的大用户,将逐步采取直供模式。 
     (二十三)理顺天然气价格形式机制,研究制定储气调峰气价和可中断用户气价。 
    六、加强天然气经营企业运营管理 
     (二十四)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运营管理,严格规范天然气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为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服务,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切实保障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法开展对天然气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探索实施中期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布。 
     (二十七)天然气经营企业每年应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每年的天然气经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支持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参与省内其他天然气项目建设和市场开发。 
     (二十八)天然气经营企业需要停业、歇业和天然气设施需要停止运营的,经营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事先对用户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七、确保天然气供气安全 
     (二十九)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制定严格的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确保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各地应加大对城市天然气老旧管网的改造力度,排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三十)升级天然气资源调控平台应解决好城市多气源供气问题,加快区域性储气调峰设施建设。 
     (三十一)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安全供气的义务,建立调峰预警机制,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以满足安全供气需要。逐步建立不低于供气区域内平均十日需求量的天然气储备,满足城市日、小时用气调峰和应急需要。武汉、宜昌、襄阳等省域中心、副中心城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储气调峰设施建设。 
      八、强化天然气应急管理 
     (三十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编制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根据已掌握的天然气资源量确定压、限、停气顺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天然气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在发生天然气供应紧张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供气安全。 
     (三十三)当发生天然气供应紧急状况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储备气量调配及天然气供应,编制应急供气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天然气应急处理措施应服从全省的统一安排。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天然气经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应予以积极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九、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度 
     (三十四)建立协同配合的天然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办法,加强对全省天然气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对于不符合天然气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物价部门不得办理价格审批,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对于不依法依规经营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定期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对其天然气气源气量配置作必要的调整。对于不履行天然气项目投资协议或投资经营协议,违反经营管理规定,在建设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省发展改革委或当地政府应与其解除项目投资协议或投资经营协议,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十五)建立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工作责任制度。执行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确保居民生活和重要公共设施用气是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在已落实基本保供气量的情况下,因供气结构不合理、应急调度不力、市场重叠和无序竞争问题协调不力,造成居民生活和重要公共设施缺气、停气,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的,当地政府要承担相关责任。 
     (三十六)建立天然气经营企业诚信制度。项目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在省内天然气行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针对当前我省天然气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对全省天然气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于违规项目,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